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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解析:文体活动中受伤责任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5:59

人们在踢足球和篮球时,在进行这些对抗性很强的运动时,碰撞和受伤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自愿参加危险体育活动造成伤害谁承担责任?本专栏的主题是文体活动中的“风险自我接受”。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部分确定了“风险自行承担”的原则,并对类似问题做出了回应。

案件

我打篮球时手臂受伤,要求赔偿。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是中学同学。有一天,他们利用午休时间和其他几个同学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

打篮球时,小李运球上篮。小李在上篮前跳起,撞到了倒地受伤的小张。医院诊断小张为右侧桡尺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诊断为十级伤残。小张父母随后将小李及其学校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小张骨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小张受伤的情况,北京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介绍,原告小张向被告小李同学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基于小李的侵权行为,向学校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基于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义务。关于管理责任,小张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篮球比赛违反时间的规则有,小李和学校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都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法规

“风险自负”的原则统一了裁判标准

刘东律师表示,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参与者因碰撞而受伤,往往会引发赔偿纠纷。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标准不一。因为踢球、碰撞,经常会出现伤者自赔的情况。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风险自行承担”的原则,统一了法院的判决标准。

《民法典》对“自我承担风险”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对损坏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意或因重大过失可能会出现例外情况。

活动主办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该法规定了“风险自负”的原则篮球比赛违反时间的规则有,即“风险自负者,自食其果”。法学学者和司法裁判一致认为,《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自负”的原则,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

回到小张案,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身体对抗性强,存在人身伤害风险,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被告人小李跳起上篮的行为不违反体育规则,不存在过失,不构成侵权。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并无过错。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东律师认为,《民法典》通过明确“自担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实用的裁判规范和法律依据。

解析

这就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愿意承担风险”

刘东律师认为,“自我承担风险”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自愿风险”原则适用于“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 “文化、体育活动”是该规则适用的典型场景,但司法实践中“文化、体育活动”的概念还比较模糊,其具体外延的确定还有进一步细化解释的空间。

其次,民法典摒弃了传统观念,承认在运动伤害案件中即使冒着自卫风险,也可以具有轻责、免责、重责或全额责任的效果,从而适应各种具体情况。案件。

第三,其他参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判定标准一般以其他参赛者是否严重违反赛事规则、竞赛规则等为依据。

第四,其他参与者虽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责篮球比赛违反时间的规则有,但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应尽力抢救伤者,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救助不力而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安全保证人的义务并不能因为“愿意承担风险”而免除。场馆管理者和活动主办方必须提供安全、无安全隐患的场馆设施。否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活动主办方的责任不仅限于安全义务人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总之,要适用“自我承担风险”的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了解风险并自愿参加活动;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与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并非故意或严重疏忽。

文明合理锻炼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健身锻炼已成为人们的日常习惯。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自担”的原则,力求在促进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和保护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原则凸显了法律和正义在维护社会道德、保护社会底线方面的作用。

(艳都榕传媒记者 蔡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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